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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修订)

2018年09月05日 16:39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进一步促进专业建设和学科发展,切实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开放的姿态、积极的政策和有力的投入,进一步强化高层次人才资源的集聚效应,按照我校学科建设目标,加快引进在本学科领域做出较大贡献、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和重点建设学科、专业所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建立动态的师资管理机制和开放的人才管理模式,采取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

第二章 引进层次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术严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善于团结协作,身体健康。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共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人才,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第二、三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第四、五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指导标准

(一)第一层次人才认定指导标准

1、获评以下称号之一者: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自治区“杰出人才奖”。

3)自治区“草原英才”。

4)省部级突出贡献专家或省部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5)其他相当层次专家。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入选或担任职务之一者:

1)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负责人。

2)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

3)中国高校人文社会、自然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获得者。

4)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5)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6)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骨干。

7)受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及以上专家。

8)博士研究生导师。

9)其他相当层次专家。

(二)第二层次人才认定指导标准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者。

(三)第三层次人才认定指导标准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博士后出站人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

2、主持国家级课题研究。

3、近五年内,在国家级A类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店、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在国家级B类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法律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2部及以上。

注:以北京大学出版学术著作划分标准为依据(下同),专著应为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

4、近五年内,发表论文(自然科学类在SCI期刊二区发表1篇及以上或三区发表2篇及以上,人文社科类在SSCIA&HCIISSHP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5、近五年内,在国家级B类出版社(同上)出版学术专著1部,且发表论文1篇(自然科学类在SCI期刊三区发表1篇,人文社科类在SSCIA&HCIISSHP期刊发表论文1篇)。

注:自然科学类按中国科学院JCR期刊大类分区(下同)标准执行。

(四)第四层次人才认定指导标准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或博士后出站人员。近五年内,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国家级B类出版社(同上)出版学术专著1部。

2、发表论文1篇(自然科学类在SCI期刊三区发表1篇,人文社科类在SSCIA&HCIISSHP期刊发表论文1篇)。

3、发表论文2篇(自然科学类在SCI期刊四区发表2篇)。

(五)第五层次人才认定指导标准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博士后出站人员,研究方向系我校亟需或紧缺专业。

(六)未列入层次的高层次人才,由学校进行专门研究。

第六条 项目及柔性人才引进

(一)根据实质协作项目、内容和方式,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二级学院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审定。

(二)柔性引进人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七条 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招聘

人事处将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需求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发布招聘信息,接收应聘材料;各用人单位主动联系相关院校、个人,招贤纳士,积极完成引进任务。

第八条 资格审查

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我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九条 用人单位考核

用人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考核组,进行面试和学术考核。就应聘人员的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师德素养、发展潜力以及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学科方向是否符合我校的学科和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形成综合考核意见。

第十条 人事处将用人单位考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

第十一条 体检并办理聘用或录用手续

第十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层次

(一)人事处会同科技处,提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及专家组成的认定评审组,依据指导标准,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层次认定。

(二)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引进人才层次认定结果。

第十三条 签订《高层次人才服务协议》,并落实相关待遇。

第四章 引进待遇

第十四条 住房补贴、科研经费和工作条件

(一)第一层次人才

住房补贴、科研经费等待遇,根据个人业绩和学术水平,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第二层次人才

住房补贴50万元(税后,下同),根据科研情况提供实验室,资助科研启动经费理科25万、文科20万。

(三)第三层次人才

住房补贴35万元,根据科研情况提供实验室,资助科研启动经费理科20万、文科15万。

(四)第四层次人才

住房补贴25万元,根据科研情况提供实验室,资助科研启动经费理科15万、文科10万。

(五)第五层次人才

住房补贴20万元,根据科研情况提供实验室,资助科研启动经费理科8万、文科5万。

以上各层次人才,根据包头市有关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同时享受包头市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薪酬、科研奖励等待遇

(一)录用:根据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相关规定,受聘相应岗位,享受相应薪酬等待遇,校内绩效部分按副教授(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执行,同时享受包头市及学校核发的博士津贴。

(二)聘用:在国家和包头市地方政策范围内,与在编同岗位人员工资一致。

第五章 聘期管理及考核

第十六条 服务年限

(一)录用:经批准取得事业编制,签订《高层次人才服务协议》,在校服务期至少为9年。

(二)聘用:与我校签订聘用协议,聘期三年。聘期考核合格后续签协议。

(三)项目及柔性人才引进,须协商在校工作时间,签订任务协议书。

(四)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违约或要求调离学校的受聘者,按照签订的协议条款,承担违约责任、退回学校提供的住房补贴和科研启动经费等;因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关系的,须退回学校提供的住房补贴和科研启动经费等;如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或造成教学事故等,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直至解聘。涉及配偶调入、列入事业编或聘用的,配偶同时被解聘

第十七条 协议管理

引进高层次人才须与学校签订《高层次人才服务协议》,协议条款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包括:学校提供的待遇、工作条件,工作岗位及职责、任务要求,服务年限、违约责任;学校依据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进行年度、周期和聘期考核。

第十八条 住房补贴的申领

(一)引进人才与学校签订《高层次人才服务协议》后,学校支付住房补贴的1/2;其余部分待第一个周期考核合格后支付。

(二)申领具体要求须符合财务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核拨

引进人才与学校签订协议后,一次性核拨科研启动经费。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人事处、科技处、财务处审批、监管。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

引进高层次人才需参加学校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得申领住房补贴,不得参加本周期考核,并按协议规定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周期考核

(一)服务期内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每周期最后一年进行考核。考核周期内师德师风考核合格、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评价在合格及以上,科研业绩成果积分须达到相应积分要求,视为周期考核合格。其中,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则直接认定周期考核不合格。

(二)周期考核的科研业绩成果积分要求(依据《包头师范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业绩成果量化计分办法》):

第一层次总积分在100分及以上,且单项分在20分以上项目4项(其中必须有40分以上项目1项,要求40分以上项目应为国家级课题);

第二层次总积分在80分及以上,且单项分在20分以上项目3项(其中必须有40分以上项目1项,要求40分以上项目一般应为国家级课题);

第三层次总积分在60分及以上,且单项分在20分以上项目不得少于3项(其中至少有1项为国家级课题);

第四层次总积分在40分及以上,且单项分在20分以上项目不得少于2项(其中至少有1项为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第五层次总积分在40分及以上,且单项分在20分以上项目不得少于1项且为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三)周期考核合格,继续执行服务协议或续签聘用协议。第一个周期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申领剩余的1/2住房补贴,并享受相关待遇;考核不合格,则不再享受包括住房补贴在内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聘期考核。

(一)按照学校岗位聘用相关管理办法,根据岗位聘用条件确定引进人员受聘岗位及相应等级,享受相应待遇。聘期考核重点是对岗位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由所在部门进行考核,报人事处复核。

(二)考核结果的使用。对高层次引进人才的聘期考核,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对不能达到引进初衷、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学校可调整其岗位、或低聘、或解除聘用协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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