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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工作的通知

2016年06月13日 15:37  点击:[]

内人社办发〔2016〕120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规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结合我区实际,依据“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评、单位聘任”的原则,现就2016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相应职业、相应等级考评。

二、职业范围

《2016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职业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制定(详见附件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取消或变更的职业,各盟(市)需补考或继续开展的须提前向自治区鉴定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涉及国务院公布取消的5批职业中的职业技能鉴定及补考将不再组织。

三、申报条件

各盟(市)鉴定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申报条件详见《关于印发<职业资格鉴定项目申报条件>的通知》(内职鉴字〔2016〕2号)。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员报名时须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1.5寸白色背景近照4张及同版电子版照片(格式为JPG,20KB以下)、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及不少于1000字的专业技术总结。申报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须同时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本专业技术论文。上述材料须同时提供电子稿件。

(二)《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一式两份(自治区鉴定中心及盟市各存一份),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报所在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

(三)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盖公章的初审合格人员名册、《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及相关电子档案册报送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复审。

(四)自治区的申报人员,由其自治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自治区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核。

(五)自治区鉴定中心对各盟(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人员方可参加培训及考评。

五、考评方式

根据国家考核有关规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分为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三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项成绩均达60分及以上者,方可参加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合格人员,可获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理论或技能成绩其中一项不合格的,可在成绩有效期内参加一次补考,综合评审未通过的可在成绩有效期内重新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稿件)进行一次补评。

综合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注重对技能运用及所做贡献的评价,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传授技艺及职业道德。

六、培训、鉴定的要求

资格审核通过的人员,需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培训。各地应本着对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根据就地、就近和方便考生的原则,合理安排培训场所。培训课程及时间的设置应按照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执行。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要求及《国家职业标准》,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原则,合理安排鉴定场所。

七、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5月1日-6月30日;

理论、技能(笔试)考试时间:2016年8月6日上午;

技能(实操)考试时间:2016年8月6日下午。

各地区、各单位在报名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考务管理系统,将报名数据录入并上报自治区鉴定中心。

八、收费

报名费、培训费、鉴定费、评审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5〕1552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免。

九、证书核发

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通过综合评审的技师、高级技师申报人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其他

参加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职工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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