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为了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对青年教师在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上的传、帮、带作用,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技能和业务水平,促进青年教师专业成长,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2、青年教师系指当年毕业分配或调入我校工作(没有高校教学经历)及在助教岗位上工作不满三年者;二级学院(系)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接受导师指导以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年轻教师;从非教学岗位转入教学岗位的年轻教师。
第二条 导师的资格
1、应具备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的教风,治学严谨,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
3、富有教育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具备指导、辅导青年教师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
4、在本专业中有一定造诣,在学术上有较新的成果,在教改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
第三条 导师的职责
1、全面了解所指导、培养青年教师的政治思想及业务工作情况,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整体培养方案。
2、根据青年教师培养方案,确定分段指导计划。
3、指导青年教师选课、备课和开展实验教学活动,进行教学基本功训练;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学效果、适应教学要求。导师听指导对象的课,每学期应不少于14节。
4、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培养科学求实、勇于创新、合作攻关的意识。
5、记载开展指导情况,填写《包头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工作记录册》,由二级学院(系)负责人签字后归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四条 导师的配备
1、青年教师参加工作后,从见习期开始应配备导师。
2、导师指导青年教师的时间一般为二年。
3、实行专业对口指导,每名导师原则上带一名青年教师,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最多不超过两名。
4、导师配备采取青年教师自选与组织委派相结合的方式。
5、各二级学院(系)负责确定导师人选和指导对象,向导师颁发聘书。名单报党委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五条 导师的管理
1、受聘导师应相对稳定,如无特殊情况,在指导期内原则上不更换。
2、二级学院(系)负责对受聘导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通过定期查阅导师工作记录册、召开教师座谈会、组织学生进行教学效果评价等方式,考察青年教师的师德、素质、能力的发展和提高程度,并作出书面考核结论,填写《包头师范学院青年教师考核意见表》。党委组织人事部定期组织抽查。
3、实行导师津贴制度,二级学院(系)每学年8月份将导师的考核意见报党委组织人事部审定后,由学校发放导师津贴。导师津贴标准为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每学年补贴600元。
4、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导师,不发放导师津贴,二年内不再安排担任导师工作。
5、学校将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纳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岗位聘任要求,考核结果记入导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六条 其他
1、青年教师不按有关规定执行培养计划无法达到教学基本要求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应推迟其转正或上岗时间;二级学院(系)应加大培养力度,指导期满后,进行严格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相关二级学院(系)制定并报党委组织人事部备案。
2、导师应把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尽职尽责;青年教师应虚心接受导师指导,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各二级学院(系)应大力支持导师开展工作,保证导师制的顺利实施。
3、学校将各二级学院(系)执行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情况纳入部门年终总体目标考核范围。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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