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规定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学校的一项基本制度。学校把教授、副教授每学年是否为本科生授课作为教师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下一轮次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教授、副教授(含双肩挑教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讲授至少一门课程,所授课程学分不得少于4学分。所授课程指本科阶段理论课程,不包括专题讲座、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学校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开设选修课,举行专题讲座,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
第三条 各院(系)在安排教学任务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周密安排,保证教授、副教授工作在本科教学第一线,尤其是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每学年本院(系)教授、副教授(含双肩挑教师)为本科生授课的比例不能低于95%,此项指标作为教学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确有特殊原因(如出国、健康或其它原因等)无法为本科生授课的,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党委组织人事部、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第五条 进一步完善青年教师导师制和青年教师从事助教工作制度,为教授、副教授上好本科生课程当好助手。
第六条 对不服从学校安排、未经学校批准,一学年内不讲授本科生课程的教授、副教授,实行教学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扣发当年30%的任务津贴,下一年度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资格,并降低一个聘任岗位等级;连续两学年无故不讲授本科生课程的教授、副教授,扣发第二学年60%的任务津贴,学校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必须转岗。
第七条 各院(系)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将本部门教授、副教授(含双肩挑教师)下学期为本科生授课任务的具体安排情况报教务处和党委组织人事部,并将授课任务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授课教师本人。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200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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