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包头师范学院印制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用人部门):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包头师范学院编制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签订本劳动合同时,丙方应当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乙方应当如实向丙方说明学历、职业技能、从业经历等与本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 合同期限
甲、乙、丙三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项目)完成止。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条 工作内容、职责
1.丙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2.丙方应根据本部门的生产技术、组织机构等条件,在科学地制定劳动定额、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明确乙方所在岗位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以及要求完成的数量、质量和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应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并按丙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4.合同履行期间丙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按变更本合同办理,三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丙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为乙方提供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
2.丙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4.对丙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丙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执行 工作制。
(1)标准工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在保证完成丙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丙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五条 劳动报酬
1.甲方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在不低于包头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等确定。
2.乙方按丙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第六条 劳动纪律
1. 甲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本单位各项管理规章制
度,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公示和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服从丙方的管理。
2. 甲方、丙方有权对乙方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3. 如乙方掌握丙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双方应补充签
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限制期内甲(丙)方按月支付乙方经济补偿的金额、违约金等事项。
第七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应按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乙方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2.乙方因退休、患病、负伤、工伤致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1.甲、乙、丙三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甲、乙、丙三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并办理变更手续。
3.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丙)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5.甲(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丙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丙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丙方。
6.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丙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丙)方因内部机构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工作岗位不能继续保留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在丙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乙方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5)乙方在甲(丙)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10.甲、乙、丙三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丙)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1.乙方违法解除本劳动合同,给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丙)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 甲、乙、丙三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劳动争议处理
1. 因履行本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甲、乙、丙任何一方可依法请求调解,在
法定时效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劳动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